补充工伤保险该如何参保缴费? ——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解读 2022年04月29日  杨蓝辉 罗玉玲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标准

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及标准

●咨询电话和地址 网址:http://www.gzshbx.gov.cn

  □记者宋石长 通讯员杨蓝辉 罗玉玲 文/图

  4月28日,记者从赣州市人社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5月1日起,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正式实施。这是我市顺应时代发展,提高工伤职工待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

  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将惠及我市参保单位和超70万参保职工,使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更加完善,达到政府、商业保险、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多方共赢的效果。

  那么,什么是补充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政策依据?我市补充工伤保险政策有哪些特点?补充工伤保险该如何参保缴费?针对群众关心的问题,本报特邀了赣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一一为您解答。

  政策解读

  ●什么是补充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和拓展,是对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安排,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举措和重要任务。

  职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后,不仅可以享受原工伤保险的补偿待遇,同时还可以享受补充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进一步提高了员工工伤保险水平。

  ●《办法》出台的目的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相关精神,按照人社部和省人社厅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的要求,填补目前工伤保险制度的缺失,解决参保困难群体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进一步提高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水平。

  ●《办法》的起草背景

  一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省人社厅《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赣人社发〔2013〕6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对解决参保困难群体的职业风险难题,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提高职工工伤待遇有着重要意义。

  二是自我省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以来,我省新余、九江、上饶、吉安等地市分别出台了补充工伤保险的政策,周边省份广东、浙江等地积极探索了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或补充工伤保险等做法,为我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提供了借鉴。

  三是江西省人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21〕38号)明确“支持赣州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解决新经济环境下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赣人社字〔2021〕272号)明确“支持赣州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解决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在校实习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6章18条,分别为总则,参保范围,参保缴费,认定、鉴定标准和程序,待遇给付与核定,附则六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该部分明确了补充工伤保险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与工伤保险同步征缴、统一经办的原则,以及补充工伤保险资金实行设区市级统收统支。

  第二章参保范围。该部分明确了用人单位为两类人员参保,一是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二是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特定人员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及在校实习生、见习生、村(社区)“两委”人员、大学生村官等参保困难群体。

  第三章参保缴费。该部分确定了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税务征收,属于政策性征缴,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补充工伤保险费以用人单位所属工伤保险行业费率的30%缴纳,工程项目参保按工程建筑安装费或工程总造价的0.6‰缴纳。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保费包含基础保费与叠加保费两部分,其中基础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一致,叠加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补充工伤保险费率一致。

  第四章认定、鉴定标准和程序。该部分明确了两类人员工伤认定鉴定按照或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五章待遇给付与核定。该部分明确了补充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测算制定。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职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身亡补助金)和目录外工伤医疗费(目录外职业伤害医疗费)。

  第六章附则。该部分明确了建立补充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明确了各参保单位的缴费渠道为自行解决。

  ●《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填补制度空白。我市补充工伤保险将有效解决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缺失的问题,特别是在新经济环境下,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以及在校实习生、见习生、村(社区)“两委”人员、大学生村官等特定从业人员纳入补充工伤保险范围,这在全省尚属首次。

  二是体现制度公平。《办法》在制度上创新,规定特定人群在缴纳与工伤保险一致的保费基础上,再叠加缴纳补充工伤保险保费,使其实际享受到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一致的待遇,体现了建立工伤保障制度体系的公平性。

  三是减轻企业负担。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等可按政策规定金额由承办机构支付,有效分散了企业经济风险。

  四是提高工伤待遇。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职工可在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享受10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目录外工伤医疗费10万元内的部分按70%报销,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报销。为工伤职工提供了更好的医疗、康复治疗保障。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的劳动者、在校实习生、见习生以及村(社区)“两委”人员、大学生村官。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无需另行做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缴费费率

  (1)单位参保按单位所在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30%;

  (2)特定人员参保含基础费率和叠加费率,基础费率为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叠加费率为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30%;

  (3)建设工程项目按建筑安装费或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

  ●缴费基数

  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特定人员中村(社区)“两委”人员、大学生村官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方式

  与工伤保险一致,征缴计划按月推送至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参保待遇

  (1)目录外医疗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职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身亡)补助金待遇按规定支付。

  (2)特定人员除享受以上待遇外,还可比照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补充工伤保险资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致用人单位的一封信

  各用人单位:

  大家好!感谢广大用人单位长期以来对赣州市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根据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2022]3号)文件规定,我市补充工伤保险于2022年5月1日起开始试运行。

  补充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因工作遭受职业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安排。补充工伤保险有利于分担用人单位用工风险,提升职工的职业伤害保障水平。

  我市补充工伤保险政策解决了参保困难群体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劳动者、村(社区)“两委”人员、大学生村官、大学实习生、见习生等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群体纳入保障范畴;对工伤保险待遇做了补充提高,如目录外住院治疗费、发生工亡额外增加一次性工亡(身亡)补助金10万元;承担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工伤待遇,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职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工伤职工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待遇按规定支付。

  请你单位及时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为盼。

  办理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钨都大道6号市民中心(市社保中心、章贡区社保中心),赣州市章贡区华坚南大道与滨江大道交叉口东南约80米(经开区社保窗口)。咨询电话:12333、12345。

  赣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