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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不少网友在赣州市“五型”政府建设扩大社会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平台(赣南日报社问政赣州平台)发帖反映:他们在2022年11月至12月购买了商品房,拿着开发商提供的预收款发票去税务部门办理缴纳契税时,被告知需要提供全款增值税发票才能办理,不收开发商给的预收款发票。可是房地产公司说需要等交房的时候才能够提供全款增值税发票。为何买了房子却交不了契税?
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答复如下:
根据市政府2022年6月1日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文件及相关操作细则要求,纳税人只要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带好房屋买卖合同前往赣州市不动产中心进行合同备案,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且符合条件的(仅限个人购买),可享受相关契税补贴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应当就收取的预收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对应编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征税)。纳税义务发生(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后,应当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而根据《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等规定,除因特殊原因致使纳税人确实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外,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须提交销售不动产发票,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的、发票税率栏填写为“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不属于销售不动产发票,因此不能用于纳税人办理契税申报。
此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和《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对标提升方案>的通知》精神,在办理商品房契税申报事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原地税销售不动产发票(自2022年11月1日起,预收款收据不予受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赣州市税务局已于2022年9月30日在各县(市、区)不动产中心大厅及税务局办税大厅张贴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办理商品房契税申报须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告知开发商及时开具增值税正式发票。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于2023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可申请契税“减半”补贴。
(记者曾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