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检察院陈莹 谢正
【基本案情】近日,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包庇罪案件。该案中被包庇人汪某某醉酒并无证驾驶小轿车与他人发生碰撞,因其此前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过刑罚,怕被从重处罚,遂驾车逃逸。后联系刘某某要求“顶包”。刘某某碍于亲戚情面,便前往交管大队提供虚假陈述,谎称自己就是当晚的肇事司机,但有监控为证,事迹败露。
刘某某的行为涉嫌包庇罪,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综合审查案件后,提出拘役二个月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检察官提醒】包庇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明知他人涉嫌犯罪,而向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明,意图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