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一起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被告单位信丰某矿业有限公司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兰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悉,被告单位信丰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成立,被告人兰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公司自2017年10月开始在铁石口镇某村村民刘某等人的山场开采煤矸石,因该山场山上长有樟树妨碍开采工程的进展,该公司指派王某,于2017年11月初至2017年12月2日、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9日期间,在未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有关采挖、移植樟树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民工、挖机在该公司山场,采取削枝截尾的方式采挖移植樟树16株。但经鉴定,上述被采挖移植的16株樟树均属原生地自然生长的野生香樟,其中10株萌芽条成活,6株无萌芽呈枯死状态;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蓄积量为11.601立方米。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丰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移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兰某作为被告单位信丰某矿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兰某有犯罪前科,且拒不认罪,酌情从重处罚。
(叶艳风 杨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