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鹏飞 黄校炜
行政审判连着民与“官”,是衡量法治进步的重要“晴雨表”,是对行政执法实时监测的“体检表”,是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天候保护的“护身符”。崇义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努力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助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崇义、平安崇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例1:
王某红诉社保中心等补发工伤待遇案
——行政机关不得以职能调整为由拒付工伤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红因工受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因机构职能调整其2016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14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0880元一直未发放。原告遂诉至崇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崇义县社保中心、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崇义分局补发上述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赣人社字(2011)530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点“原则上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10元”,共计漏发原告王某红伙食补助费10880元。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应予以支持。因机构改革,保险经办职能已划转至崇义县社保中心,故应由该中心补发。据此,判决被告崇义县社保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补发原告王某红工伤伙食补助费10880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着力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典型案例。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遭受工伤时享受的法定待遇。长期以来,在工伤赔偿案件中,繁琐的程序让不少劳动者的维权之路走得艰辛而漫长。崇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把纠纷实质性解决作为审判追求,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积极为人民群众解难题、化矛盾,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案例2:
市监局申请强制执行罚款案
——支持打击出售过期超标食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麦某红因出售过期和重金属超标食品,被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2022年8月31日,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麦某红作出赣崇市监处罚〔2022〕35号《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结果是: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食品“樂新”牌尚品香米33.3斤和重金属超标食品“紫阳糯米”45斤;2.罚款7000元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于同年9月5日向麦某红送达。后经催告,麦某红一直未缴纳上述罚款,崇义县市监局遂向崇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麦某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遂裁定,准予执行申请人作出赣崇市监处罚〔2022〕35号《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内容。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着力保障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本案中,裁定准予执行体现了崇义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引导生产者和经营者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3:
社保机构追缴保费裁定不予执行案
——行政机关应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基本案情
因华森公司未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崇义县社保中心于2023年6月29日向崇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中心于同年3月8日对华森公司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即缴清欠缴所属2016年7月至2023年6月20日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补充工伤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共计1553255.05元。经催告,华森公司一直未履行,崇义县社保中心遂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后,依法查明申请执行人崇义县社保中心2023年3月8日制作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未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华森公司。法院认为,因《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未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该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故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该申请不予准许。遂裁定,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范行政机关依法执法、防止程序不当成诉的典型案例。本案确立了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未有效送达相关文书,送达程序严重违法,处罚决定不生效的原则。该原则的确立,一方面可以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确保行政决定的正确性、合法性,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行政争议产生。
案例4:
华茂养殖场非法占用林地处罚案
——打击非法占用行为,守住生态保护红线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华茂养殖场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养殖场。经鉴定,该养殖场违规占用林地面积973.30平方米,毁坏林木蓄积3.0727立方米。崇义县林业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华茂养殖场的行为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崇义县林业局于2023年1月5日向华茂养殖场送达崇林罚决字〔2022〕第4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43798.5元,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经催告,华茂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崇义县林业局遂申请崇义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崇义县林业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华茂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遂裁定,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崇林罚决字〔2022〕第4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内容。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惩治破坏林地资源行为,践行“两山”理念、擦亮“两张名片”的典型案例。崇义县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高,有“天然氧吧”之称,但当前非法占用林地生产建设,破坏林地资源的情况仍然多发。崇义法院审查支持行政机关对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罚,彰显了司法机关巩固生态环境保护成果、服务和保障绿色发展大局的信心和决心。
案例5:
准予执行人社局追缴劳动报酬案
——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意义重大
基本案情
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钟某凤等55人的情况反映,称冷杉公司拖欠其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工资506796.74元。在核实钟某凤等人反映属实后,崇义县人社局于2023年2月8日向冷杉公司送达(崇)人社监理字〔202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崇)人社监罚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冷杉公司予以改正并支付拖欠工资。经催告,冷杉公司一直未履行,崇义县人社局遂申请崇义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申请人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典型案例。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础,也可以说工资是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养命钱、活命钱。本案中裁定准予执行体现了崇义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专版图文均由崇义县人民法院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