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3年12月15日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资料图片)

兴国县高兴区苏维埃政府工农检察部设置的控告箱。(资料图片)

瑞金茅家屋修复的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旧址。(资料图)
□陈安 谢晨 钟强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级工农民主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为巩固苏维埃国家政权,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在党内、政权、社会等领域展开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监督制度建设的探索实践,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监督制度,为预防官僚腐败、建设廉洁高效的苏维埃政府提供了制度保障。
党内监督制度建设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领导者,决定了其对国家政权监督的最高地位。党的监督既是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和履职职责的监督,也是党加强自身建设、严明组织纪律以实现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1931年11月,中央苏区第一次党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指出:“党应当加紧反对官僚腐化贪污等现象的口号,防止那些现象滋长。”1932年,《苏区中党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组织系统》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监察和考查各级党部在执行党的路线中的各种工作,反对各级党部和个别党员滥用职权,领导反对一切腐化现象的争斗。1933年9月17日,中共中央颁布《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在中央层面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地方层面成立监察委员会,形成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党员遵守党章党纪的约束管理制度。《苏区中央局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中国共产党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组织暂行条例》相继发布,对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展开工作提供程序指导。中央苏区各省、县委从此先后成立了党的监察委员会。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党内各级监察机构的建立和健全,对加强党内监督和党的组织纪律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党内监督还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自评等方式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来实现。实际上,各级党组织均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上下组织和党员的权力,尤其是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以及违反党章党纪行为的处分。
政权监督制度建设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并逐步建立起由苏维埃代表大会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等组成的政权监督制度。政权监督制度建设对推动苏维埃政府的反腐肃贪工作、锻造廉洁自律的干部队伍、建设廉洁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
苏维埃代表大会监督。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是各级苏维埃政府的权力机关,有权任免行政、司法机关的负责工作人员,并对他们的工作实行监督。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监督是直接的,主要通过人事任免、预决算审核、法律制定等方式实施全面监督。各级苏维埃行政机关的负责工作人员由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他们须向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委员会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在地方,各级政府分别向上级和同级苏维埃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乡、市苏维埃直接向选民报告工作,选民对于苏维埃的报告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力。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议行合一的制度,集行政、立法和监督于一身,在苏维埃国家体制中起着主导作用。
行政监督。这主要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的检查监督,通过建立工农检察机构、审计机构和派出巡视员或检查团实现监督目的。从1932年春到1934年春,中央工农检察部组织了多次集中检察,查处了一批违法乱纪、贪污腐败和消极怠工分子。“二苏大会”后,苏维埃中央政府颁布法规,建立了审计监督制度。新成立的中央审计委员会开展财政预决算审查、国家企业和群众团体财政收支检查、节省运动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在《红色中华》上公布,在规范财政财务收支、查处贪污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县苏维埃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可任用巡视员2人至5人,巡视和指导主席团指定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工作;省苏维埃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可任用巡视员5人至9人,巡视和指导主席团或各部指定范围内的、关于下级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工作,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并向上级报告。
司法监督。这主要是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采取司法检察和司法审判方式对苏维埃区域内的贪污腐化分子予以惩处。司法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苏维埃中央政府先后颁布120多部法律、法令,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阶级性和时代特征的法律体系。在中央设立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领导机关;设最高法院作为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在省、县、区设裁判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系统内,没有单独设立专门的检察机构,只在审判机关内设专职检察人员。通过审理和判决一些重大贪污受贿案件,司法监督在促进各级党和苏维埃政府廉政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司法监督制度建设,进一步约束了苏维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高了监督的威慑力。
社会监督制度建设
社会监督制度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群众、舆论等社会力量对苏维埃政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这充分体现了苏维埃的工农民主特性。
群众监督。苏维埃政府在工农检察部设立控告局,专门接受和处理工农群众对苏维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浪费、官僚腐化、消极怠工等不良作风行为的检举和控告。苏维埃还在机关、企业、工厂、作坊、矿山、学校、社会团体、村落中建立不脱产的工农通讯员,形成工农通讯网,由控告局管理,经常组织不脱产的“突击队”“轻骑队”,进行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突击队是工农群众在工农检察部指导下进行监督的一种组织形式。1932年8月,中央工农检察部颁布《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明确突击队的检察对象和内容。轻骑队是1932年7月由苏区共青团组织发起建立的,是群众同官僚主义、贪污腐化作斗争的重要武器,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突然袭击或者经常性的检查。
舆论监督。这是指社会大众通过舆论的方式对苏维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在苏区内,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反腐倡廉的舆论监督。为了推动新闻舆论监督,苏区的许多报刊都开辟了如“红板”“黑板”“铁锤”“纪律”等栏目,褒扬正面典型,揭露与批评贪污腐化、官僚主义、消极怠工等问题。比如,《红色中华》设有“突击队”“黑板”等专栏,《苏区工人》设有“批评与指导”“反对贪污腐化”专栏,《红星》设有“铁锤”“自我批评”专栏。这些专栏的开辟,使苏区存在的腐败现象处于强大的舆论监督之下,对遏制贪污腐坏现象、打造“真正的廉洁政府”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之,党领导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监督制度建设的艰辛探索实践是国家监督制度建设的初始探索。这种探索既为苏维埃国家政权的巩固和有效运行创建了中国革命模式,也为后来根据地监督制度建设乃至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监督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历史经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在江西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以赣南为主体和核心区域的中央苏区成为党领导国家监督制度建设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