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4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根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安排,《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列为2022年的审议项目。《条例》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参与起草,市司法局负责审查,经过多方调研、论证和意见征询,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形成《条例(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环境治理工作,早在2018年,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我市实施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的空气质量得到大幅改善,保持在全省前列,得到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可和好评。随着全市上下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和工业发展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问题随之凸显,已经成为我市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同时,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环保意识的提升,空气质量问题越来越受到群众关注,人民群众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呼声越来越高,对扬尘污染防治进行专门性立法,强化城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构建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扬尘治理体系势在必行。

  二、起草审查过程

  根据2021年我市立法计划安排,《条例》列为2021年重点调研项目,2021年3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及聘请的法律专家成立法规起草小组。通过前期收集、调查掌握的数据资料,起草小组于7月5日至9日,到章贡区、赣州经开区、南康区、信丰县、于都县开展调研,实地考察了涉及房屋建筑、交通运输、矿业开发、工业生产、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情况。根据前期实地调研和文献调研情况,起草小组形成了调研报告,并于7月26日至29日先后赴江西鹰潭、湖南衡阳开展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初稿形成后,起草小组开展了4次集中修改完善,并先后3次向各县(市、区)和11个市直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征询立法专家意见,对收集的意见整理分析采纳。12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2022年立法计划调度会,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听取了起草工作情况汇报,明确了立法进度,协调了有关问题。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2022年4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将《条例(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同日批转市司法局立法审查。

  市司法局收到《条例(送审稿)》后,在市政府官网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5月6日,将初步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下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及县(市、区)政府征求意见;5月27日召开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生态环境领域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企业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邀请市人大相关工作机构到会指导。综合征求意见情况和座谈会、论证会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市司法局会同起草小组进行了多次会商修改,并于6月10日再次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条例(草案讨论稿)》。6月20日市司法局召开局务会,对《条例(草案讨论稿)》进行研究讨论,原则通过。

  《条例(草案)》的起草及审查过程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胡剑飞,市委常委、副市长何琦,副市长刘志强分别听取了有关情况汇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市政府副秘书长亓伟扬专题调度了有关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全程主导立法进程,常委会分管领导也多次听取汇报,调度立法进展;市人大相关工作机构提前介入,参与立法。在各方参与努力下,《条例(草案讨论稿)》已修改完善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条例(草案讨论稿)》,并原则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41条,分为:总则、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草案)》旨在通过立法的形式,为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指引和保障,解决实际问题,并在借鉴其他城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突出了我市地方特色。

  (一)关于定义和适用范围

  上位法并未对扬尘污染作出明确的定义,但《条例(草案)》针对我市扬尘污染的主要成因,采用罗列的方式规定了扬尘污染防治定义和适用范围,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道路保洁、矿山开采、工业生产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二)关于防治原则和部门职责

  《条例(草案)》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业主负责、排污担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由于扬尘污染具有地域性和行业性混杂的特点,各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界限存在交叉,为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条例(草案)》明确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住建、城管、自然资源、工信、交通运输等主要部门、单位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确保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分工明确、落实到位。

  (三)关于防治措施

  《条例(草案)》根据造成扬尘污染的来源,有针对性地逐一设置规范。主要包括建筑施工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职责,建筑施工、市政施工、建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物料运输和堆场、绿化施工、清扫保洁等活动中防治扬尘的具体规范。针对赣州特殊情况,《条例(草案)》要求矿山开采行业采取分区作业、设置专门堆场、配备围挡、硬化运输道路等措施;石材加工行业应当设置封闭车间、洒水降尘,家具生产企业也应采取相应的防尘抑尘措施;对裸土扬尘治理问题,明确规定了不同区域各种类型的裸露地面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

  (四)关于监督管理

  《条例(草案)》规定了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做好日常巡查,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同时,在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开展联合执法,提升防治扬尘污染的效率。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形成全社会监督的氛围,《条例(草案)》还规定各部门依法及时公开扬尘污染违法信息及处理结果,对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将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惩戒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是本《条例(草案)》的一大特色。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上位法没有专门的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为便于实际执法操作,保持条例体例完整,《条例(草案)》将有关法律责任予以汇总,规定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施工、建筑物拆除等方面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还增设了部分法律责任,即建设单位未将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以及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开展定期检查的,将受到责令停工或者罚款的处罚。

  专此说明。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要闻
   第04版:发布
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关于《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