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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法院:

宣判一起滥伐林木案

  本报讯 (杨韵 曹琪)近日,信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3000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8900元。 

  2022年4月的一天,刘某以4600元的总价向赖某购买其山场的杉树,双方口头达成协议,赖某不负责承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砍伐人刘某自行承办。2022年6月20日左右,刘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携带油锯和柴刀到赖某山场砍伐杉木,将该山场的杉树木锯成2米一根并放在山场脚下存放。之后,刘某将木头拉到南康区龙回高速服务区附近,以89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家木材加工厂。经鉴定,刘某砍伐林木面积6.2亩,蓄积量杉木22.875立方米,出材量杉木16立方米。 

  2022年12月2日,信丰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刘某接受调查,刘某即自行前往指定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对其滥伐林木的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刘某主动退缴了8900元违法所得。 

  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信丰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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