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韵 曹琪)近日,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毒案件,被告人钟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24年10月17日中午12时,钟某在信丰县某美容美甲店内,向吸毒人员殷某售卖两个“上头电子烟”烟弹,殷某向其支付700元现金。之后,殷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钟某购买“上头电子烟”烟弹,双方约定在信丰县某酒店进行交易。当天下午4时,钟某与其女友戴某到达某酒店准备和殷某交易时被现场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钟某身上查获“上头电子烟”烟弹5个,电子烟烟杆1支。经鉴定,查获的电子烟弹均检出异丙帕酯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4年4月9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含有异丙帕酯的电子烟烟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被告人钟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信丰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