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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未按要求年检处罚情形明确

  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朱高祥)民政部近日发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团体未按要求年检的处罚情形。办法共21条,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办法提炼总结年检工作多年实践经验,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形与年检工作相结合,细化为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以及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三种情形,从而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团体年检有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在年检对象范围方面,办法明确,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年检。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为减轻负担,规定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依法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社会团体,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为确保年检工作质量,办法明确有关审查要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调查核实、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等工作措施,也可以要求社会团体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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