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经开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撤销《商品房认购书》,并由某房地产公司返还龚某5万元定金。
2019年7月份,龚某来到某房地产公司售楼部,一名置业顾问接待了龚某。交谈中龚某表示,自己已离婚、无固定工作、收入不高,还要抚养孩子,且已有首套房屋,不知道银行按揭贷款能不能贷下来,置业顾问表示没有问题,可帮其办好。随即龚某就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事后,龚某发现认购书中写着“如不能按揭贷款,就要一次性支付购房款”。龚某立即打电话给置业顾问,表示其无法提供贷款所需的银行流水,要求置业顾问在认购书中注明“百分百能办好按揭贷款,如不能办好就在几个工作日退还5万元购房定金”。置业顾问表示认购书无法更改,但银行流水可以去虚开。龚某后来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地产公司也未退还定金。龚某认为房地产公司对其进行了误导和欺瞒,导致其签订认购书时产生重大误解,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所签《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购房余款由龚某向银行按揭贷款予以支付,但从龚某提供的微信语音聊天文字中可以证明,龚某对于银行按揭贷款的程序并不清楚,主要是根据置业顾问的介绍来获取相关的银行贷款信息。合同签订时,置业顾问并未向龚某释明采取何种方式进行银行按揭贷款。签订合同后,也存在误导龚某采取虚构工资数额及银行流水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情况。因此,本案龚某在签订合同时对如何能够获得银行按揭贷款存在重大误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丁娟 陈钰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