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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季,谨防求职路上那些“坑”

  □潘家永

  又到一年毕业季,怀揣着梦想走出校园的莘莘学子,在求职时需要放下身段,但也不能处处委曲求全,在入职前要全面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尤其要注意防范用人单位在签约、试用期、培训、服务期、解约等方面的风险。

  签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不重要?重要!

  【案例】自办理了三方协议等离校手续后,小董到单位上班已经快2个月了,单位一直未提签劳动合同的事。小董有点忐忑,单位却说有入职通知、三方协议等书面约定,签不签书面合同无所谓。小董想知道不签书面合同,劳动者会面临哪些风险?

  【点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中应当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往往能成为职工维权的有效“武器”。不签劳动合同,劳动权利一旦被侵犯,比如单位不缴社保、拖欠工资等,职工在维权时首先要确定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这往往要通过申请仲裁或起诉来解决。这样,不仅费时费力,甚至还会因为举证不力而败诉。

  试用时间长短由单位说了算?法定! 

  【案例】小茹毕业后欲进入一家大公司,可公司提出试用期要长一些。考虑到找份好点工作不易,小茹只好答应。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2年期的合同,其中约定小茹的试用期为5个月。谁知5个月快满时,公司以小茹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她解雇。那么,初入职者遭遇此种情况该如何维权呢?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本案中,小茹的合同期只有2年,可公司竟约定了5个月的试用期,显然违法。由于小茹的试用期只能按法定的最长期限2个月来确定,所以在2个月的试用期届满后,应当视为小茹已自动转正。小茹自动转正后,公司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茹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岗前培训期间可不支付工资?支付!

  【案例】学营销专业的小郑拿到某公司的录用通知后,按要求参加了半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4000元。小郑本想拿到头一个月工资后向父母尽些孝心,结果却很失望,只拿到了2000元。公司解释说:岗前培训期间未从事具体工作,当然没有工资。小郑只好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点评】该公司的解释明显不合法。其一,《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见,是否办理了正式入职手续、是否签了劳动合同等,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其二,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而职业培训也是劳动过程的组成部分。员工只要完成了培训学习任务,就实现了该阶段的劳动过程。其三,岗前培训是“开始用工”的一种形式。小郑参加岗前培训,属于已经提供了劳动,公司理当支付其培训期间的工资。

  服务期适用于所有劳动者?非也!

  【案例】小卢入职后参加了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业务概况、开展业务技巧等。培训结束后,公司强行与小卢签订了服务期协议,载明公司向小卢提供专业培训花费2万元,小卢须5年后方可离职,否则应支付高额的违约金。1年的合同期满后,小卢想要换个工作,却被违约金责任唬住了。小卢想知道,这份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据此,单位只有提供了专项培训待遇,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专项培训具有以下属性:一是须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不包括诸如业务概况、工作技巧、从业注意事项等;二是须是委托第三方开展,企业内部培训不算;三是企业会支出有凭证的培训费等。对照上述属性,岗位培训显然不属于专项培训待遇,故该份服务期协议及违约金条款均无效,小卢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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