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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50%下调至30%

  本报讯 (记者廖福玲)为满足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5月31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自6月1日起,降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以提取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恢复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及购房提取业务。

  据悉,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50%下调至30%,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的7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使用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职工除按原有政策规定就本人及配偶购买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不足部分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人及配偶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实行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的,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我市缴存职工在省内其他城市购房的,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审核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抵押登记后及时发放。

  记者了解到,以上政策调整试行1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为准,拆迁安置房以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为准,即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和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是2022年6月1日(不含)前的,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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