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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本报讯 (沈江花)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项判决,有力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原告吴女士与被告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吴女士享有某处房产的居住权。离婚后,被告张某殴打吴女士并将其赶出案涉房屋,致使吴女士不敢返回该房屋居住生活,一直在外租房生活。因无法承担房租且不能在小孩身边成长,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女士于是诉至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愿表达,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法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判决原告吴女士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居住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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