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曾敏)上犹县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曾某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
2022年9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刘某与吉某(另案处理)骑电动车在上犹县东山镇内游玩,二人在某分叉路口时遇到了陈某等几名女孩。刘某见女孩们年轻漂亮,便上前索要女孩们的联系方式,恰巧被正在和女孩陈某说话的被害人钟某听见。钟某内心愤怒遂对刘某等人喊话让他们不要走,随后钟某叫上另一名被害人田某前往该路口。到现场后,钟某、田某、刘某、吉某四人相互殴打。随后四人各自叫人过来帮忙打架。经上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田某的伤势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2年9月22日,被告人刘某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23年3月12日,被告人曾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曾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