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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子女能担任公司法人或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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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宁都县一网友在问政赣州平台发帖咨询,他想了解低保对象的子女能否担任公司股东或法人,对其父母的低保会不会造成影响。

  针对该网友的诉求,宁都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答复说,《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可以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审核确认时可以视情予以豁免: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扶贫对象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第二十六条规定,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因此,若该网友担任公司股东或法人,在审核确认时,会对其父母低保造成影响。(记者曾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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