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中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五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龙村委会”)与贵公司于2003年5月15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五龙村委会将位于沙河大道西侧的一块山地转让给贵公司,转让费用为26万元,贵公司应于协议签订后15日内付清。但是贵公司并未依约支付土地转让费用,五龙村委会多次催告贵公司付清土地转让费用,但贵公司置之不理。此后,因贵公司严重违约,五龙村多次通知贵公司前来办理解除《土地转让协议书》相关事宜,退还贵公司支付的部分土地转让费。贵公司直到五龙村发公告之日也未来处理,且贵公司已于2006年12月12日被吊销。贵公司已无经营资格,无法再继续履行《土地转让协议书》,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五龙村委会现再次通知贵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请贵公司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到五龙村委会办理土地转让费用的退还手续。
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五龙村民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