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和燕 谢玲
日前,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挪用公款一案,经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已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法院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某挪用的公款130余万元。
据了解,刘某某自2007年起在于都县某事业单位任报账员、出纳等职务,负责收取相关费用。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收取款项并开具正式发票后,未按规定将相关款项全部缴入财政账户,而是陆续将其中部分资金截留挪为己用。此外,在开票系统故障或因未及时去核销票据无法申领空白票据时,刘某某在收取款项后还通过开具手工票据或不开具任何票据的方式,陆续截留资金挪为己用。
经查实,刘某某挪用公款共计149万余元。其中,已开具正式票据而截留资金挪为己用的共计105万余元,未开具正式票据而截留资金挪为己用的共计43万余元。刘某某将挪用的大部分资金用于“炒外币”和投入“定投宝”网络博彩平台(涉嫌电信诈骗),剩余的资金陆续被用于归还个人信用卡消费、支付宝借呗、银行贷款、微粒贷、宜人贷等个人开支,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2020年6月至7月,经单位多次催促,被告人刘某某陆续补缴相关截留款项,合计17万余元。截至目前,被告人刘某某尚有132万余元未退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