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问政赣州平台发帖咨询,他是南康人,想了解在拆迁安置地皮上自建房屋能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对此,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答复说,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土地性质属于集体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及提取,属于国有划拨的拆迁安置自建房可以参照我市建造住房的手续办理公积金贷款,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2年内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借款人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卡;提供用于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权利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婚姻证明;提供承建方或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书。(记者曾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