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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中同志于2024年5月9日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岗边物流基地二标段项目发生事故伤害,而你单位至今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受伤害职工、直系亲属到我处申请,要求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请贵单位接此通知后,提供以下(包含但不限于)证据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卡)、工作服务胸卡、招聘(报名)登记表、营业执照;2.若存在第三方用工主体的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分包或承包合同、协议等相关举证证据,以及事故伤害经过、事故处理情况、是否认为工伤的意见材料报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59条被告(行政部门)在行政程序中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原告(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采纳。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现有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工伤(亡)认定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联系地址:赣州经开区金岭西路164号,电话:0797-8376309。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