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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温红梅(身份证号:360730********0644):

  我委于2024年2月8日作出并已依法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卫医罚字2024年1-001号),因当事人投诉并提供新的违法证据(法院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我委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委执法人员通过直接送达和电话方式均无法联系到你,导致无法向你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卫撤罚字〔2025〕1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宁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监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异议,可在收到撤销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联系部门:宁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监局)

  电话:0797-6820411

  地址:宁都县妇幼保健院门诊大楼7楼

  宁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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