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云
今年是董必武同志诞辰140周年。回望他在中央苏区的法治探索与司法实践,既是对革命先驱的深切缅怀,也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做好司法工作提供了宝贵历史经验与现实镜鉴。
1932年9月,董必武抵达瑞金,投身中央苏区革命与政权建设,先后担任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等重要职务。在极端艰苦的战争环境与严峻斗争形势下,他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运用法律手段巩固红色政权、维护革命秩序、保障群众利益,为苏区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参与立法建制
构建苏维埃法律体系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召开,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及一系列法律文件,选举产生中央执行委员会,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中央政府设立司法人民委员部、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等机构,1932年2月组建临时最高法庭,作为苏区最高审判机关,代行最高法院职权。
董必武到中央苏区后,先后在红军大学、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任职,1933年被任命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后出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全面领导苏区司法审判与法治建设工作。
在中央苏区期间,董必武组织并参与制定近20部重要法律法规,推动形成以宪法大纲为核心、各部门法协同配套的苏维埃法律体系。他参与制定劳动法、婚姻法、土地法、选举法等基本法律,以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刑事法规;主持起草《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成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个反腐败专门量刑规范;组织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关于没收犯人的财产和物件的手续》等程序性法规,为司法活动提供实体与程序双重依据,开启苏区“有法可依”的法治建设新阶段。
健全审判机构
完善司法组织体系
董必武始终把审判组织建设作为司法工作的基础工程,依照苏维埃法律规定,快速搭建起从中央到地方、覆盖地方与军队的完整审判组织系统。
在中央层面,完善最高法院内设机构,确立最高法院委员会为最高审判组织、最高军事裁判会议为军事案件最高审判组织,设立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军事法庭,组建法警队,设立看守所,规范审判运行机制。围绕革命法庭建设制定了《革命法庭条例》《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等文件,推动最高法院审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在地方与军队层面,省、县、区苏维埃政府设立裁判部、裁判科,较大城市设立裁判科,红军系统设立裁判所,代行各级审判职能。这一体系实现了从军政机关办案,向肃反委员会、裁判部、最高法院专门机关依法办案的历史性转变,开创人民司法制度先河。
创新审判制度
规范司法运行程序
董必武立足战争环境与革命实际,带领苏区司法人员探索建立一系列符合人民利益、行之有效且影响深远的审判制度,为后世司法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源头。
确立两审终审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规定:苏维埃法庭为两级审判制,即限于初审终审两级。除最高法院(庭)、最高特别法庭审判的案件为终审裁判外,其他各级裁判部(科、所)审理的初审案件均可向上一级审判机关上诉,上诉审判即为终审裁判,这样就保障了裁判的公正。
建立公开审判制度和巡回审判制度。《裁判部的暂行组织与裁判条例》第16条规定:审判案件,必须公开。司法人民委员部1933年5月30日发布的《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要求:“在审判案件之先,必须广泛地贴出审判日程,使群众知道某日审判某某案件,吸引广大群众来参加旁听审判。不论是地方的各级裁判部,还是军队的各级裁判所,除涉及秘密关系的外,都要公开审判。对于比较重大的案件,可以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地点进行审判。”
建立合议陪审制。明确规定凡由三人组成的法庭就有两个人民陪审员。这些陪审员分别从职代会、雇农大会、贫农团及士兵会中采用民主方式选举出来并经常轮换,享有与审判人员同等的审判权力,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确定案件的裁决。董必武明确指出:“人民陪审员能把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和知识、道德观念带到法院里来运用。”
建立回避制度。明确提出只要是“与被告人有家属、亲戚或私人关系的人,不得参加审判该被告人的案件(陪审、主审都一样)”。在裁判员代行检察员职权的地区,裁判员同样也不得担任主审或陪审。避免审判人员因个人感情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建立上诉制度和死刑复核制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规定:“犯人不服判决者,准许声明上诉。”通过上诉进行二审提高了审判工作的准确程度,有效减少了错判和误判的发生。同时,也规定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被告人是否上诉,必须将全部案情呈交上级审判机关审核。这一规定严格了死刑适用的标准。
培育司法人才
夯实法治队伍根基
中央苏区时期,司法干部数量不足、专业能力薄弱,成为制约法治建设的突出问题。董必武高度重视司法队伍建设,把培养专业司法人才作为紧迫任务。
在他的倡议推动下,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创办裁判工作人员培训班,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司法干部,负责司法行政管理的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通过创办裁判工作人员培训班,抽调下级裁判部工作人员到上级裁判部实习工作,选拔一些青年充实司法干部队伍等各种有效措施,在较短时间内培训了一大批裁判工作人员,壮大发展了苏区司法干部队伍,大大提升了裁判部工作人员的素质。
据有关材料统计,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鼎盛时期,苏维埃政府的干部中有相当一定的比例都从事过苏区司法工作。董必武后来出任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任院长,曾参与起草土地法、选举法等一系列苏区法律的谢觉哉,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任院长;陈奇涵、曾汉周等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严办大案要案
彰显法律权威
1933年秋至1934年春,中央苏区各项事业都得到较快发展,但是贪污浪费、侵吞公物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损害政权公信力与群众利益。面对这种严峻局面,董必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亲自组织审理多起大案要案,以铁腕司法整肃政风、严明法纪。
1934年3月25日,董必武遵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命令,组织了最高特别法庭,对被告人、原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兼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渎职贪污一案进行审判。特别法庭由董必武担任主审,由何叔衡、罗梓铭为陪审,李澄湘、邹沛甘为书记,以梁柏台为最高特别法庭临时检察长。特别法庭对此案进行了详细调查研究,临时检察长写出控诉书,提出公诉,进行了公开审理。此案判决后,中央执行委员会开除了熊仙璧中央执行委员的职务,此案也为巩固苏维埃政权起了重要作用。同年,董必武还组织对中央政府总务厅左祥云等人贪污浪费案进行公开审判,同样在苏区引起了强烈反响。
最高法院对犯罪的中央执行委员和中央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依法审判,极大地震动了苏区各地广大干部和群众,使他们深刻地感到苏维埃政府法纪的严明,感受到苏维埃法官的公正无私,真正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批腐败分子被依法得到惩处。董必武在《斗争》发表《把检举运动更广大的开展起来》,推动群众监督与检举运动深入开展,有力整治官僚主义与腐化现象,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建设廉洁政权的坚定决心,赢得苏区群众衷心拥护。
董必武在中央苏区的法制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探索法治建设的早期尝试与光辉典范。他坚持立法先行、机构健全、制度规范、队伍过硬、司法公正,把法治工具运用于政权巩固、社会治理、群众权益保障与反腐败斗争,形成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鲜明底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