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振生 杨鸿)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刑事案件,被告人金某为省外一科技发展公司员工,派驻到宁都分厂担任负责人,在其任宁都分厂负责人期间,为获私利,将公司生产原料私自变卖,总计侵占公司财物价值9.266万元。
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作为公司分厂的管理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综合其他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金某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金某向被害公司退赔人民币9.266万元。近年来,宁都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侵犯涉企业利益犯罪行为,积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助推建设该县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