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和推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南康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从2015年起,对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举办30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由区级财政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以上,达到30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由区财政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租赁补助。同时,对已开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由区财政给予每月每人不低于40元/床位普通型床位运营补助或不低于50元/床位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