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缪某贱以银城宾馆为依托,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口口相传方式,高息向社会公众借款,然后转手放贷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并参与全南县城液化气经营。其间,缪某贱及其儿子缪某财,先后网罗钟某寿、郭某、钟某波、缪某阳、黄某林等人非法催债,并意图对全南县液化气市场进行垄断,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该团伙以被告人缪某贱为首,在全南县范围内实施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遂根据9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