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蒋文娟 记者 吴明河)近日,大余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闵某与被继承人陈某为夫妻关系,并生育三女一子,三女为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一子为陈某丁。陈某夫妇一直随儿子陈某丁夫妇居住,陈某于2016年11月因病去世,其与原告闵某购置的房屋因闵某尚在世未分割。不幸的是,陈某丁于2017年10月去世。后闵某瘫痪在床,一直在原告陈某乙家中居住照顾。2019年10月,该县进行棚户区改造,对案涉房屋进行拆迁改造,陈某丁之妻即被告涂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政府签订了一份安置协议,欲将拆迁补偿据为其和其子被告陈某小所有。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多次与其协商未果,遂将涂某和陈某小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约谈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