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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法院受理首例“拒执罪”刑事自诉案

  本报讯 (李安鹏 刘婷)欠债200万余元拒不执行并转移财产,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这是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拒执罪”刑事自诉立案条件后,石城法院受理的“拒执罪”刑事自诉第一案。

  2021年初,吉某与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解,赖某同意于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吉某全部借款本息。另赖某还欠郑某等十余位债权人借款共计270万余元及利息,均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书生效一年多了,赖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吉某等十余名债权人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石城县人民法院向赖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赖某未如实报告财产,在强制执行50万元后剩余部分拒不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财产查控,也未发现其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在多次司法拘留仍不奏效后,意外发现赖某在2021年3月5日将其名下位于南康区的一套房产无偿赠送给其前妻白某,还缴纳了20余万元的税费。

  吉某于是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赖某的刑事责任。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遂立案受理。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全面正确履行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依法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有着超出一般民事强制措施的威慑力。该案的审理,将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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