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8年5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刘某深、刘某荣、蔡某发、谢某聪、刘某彬、蔡某禄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大小点”的方式,在安远县龙布镇中邦村、阳光村等地的偏僻山上开设赌场。为吸引该县其他乡镇及外县、外省的赌客,该赌场以支付车费补助的形式,纠集叶某峰、刘某古、易某源、王某京、刘某昌、尹某生、黄某秀、唐某古、李某程为赌场接送赌客,纵容刘某芳、尹某生、唐某古在赌场内放高利贷。至案发时, 该团伙共获取非法利益39万余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深、刘某荣、谢某聪、蔡某发、刘某彬、蔡某禄等16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流动赌博点,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该团伙成员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采取分工负责的方式,通过各种手段维持该赌场的运行,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该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