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注册成立某传媒有限公司,为推销股票微信群、微信业务,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起先后多次通过网络购买大量公民电话号码。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公司内被抓获归案,现场扣押了其使用的电脑主机4台,金士顿U盘1个、华为手机1部和红米手机23部。经提取,电脑硬盘内有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含电话号码、微信号或微信名的公民信息共计61627条。
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在公司经营获利2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行。在侦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退缴非法所得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61627条,非法获利2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