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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私利侵犯他人信息
处罚金退所得被判刑

  本报讯 (张庆津  刘梅)近年来,互联网给我们带来极大便利,与此同时,也让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挑战,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日前,南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注册成立某传媒有限公司,为推销股票微信群、微信业务,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起先后多次通过网络购买大量公民电话号码。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公司内被抓获归案,现场扣押了其使用的电脑主机4台,金士顿U盘1个、华为手机1部和红米手机23部。经提取,电脑硬盘内有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含电话号码、微信号或微信名的公民信息共计61627条。

  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在公司经营获利2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行。在侦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退缴非法所得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61627条,非法获利2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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