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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许可范围伐木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06年,蔡某承包了大余县某村自留山管理小组山场的经营权,2016年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证规定采伐树种为杉木、湿地松。之后蔡某将前述山场的林木采伐权承包给吴某。吴某遂雇请民工上山砍伐林木。其间,吴某超出采伐树种范围擅自砍伐阔叶树,后被林业工作站发现,被处以行政罚款5000元。经鉴定,吴某砍伐的阔叶树蓄积量总计28立方米。法院最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判决吴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2万余元。

  【案件分析】

  被告人吴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中许可的树种范围,滥伐阔叶树,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因吴某滥伐阔叶树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吴某应承担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鉴于吴某认罪认罚、赔偿了生态修复费用,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无论是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还是他人所有的树木,都应当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在指定时间、地点、按照指定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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