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臣
2020年9月5日,小芳入职某培训机构工作,2021年1月20日,双方签订《教师聘任合同》。2021年12月3日,小芳因个人原因向该培训机构提出离职,并进行了工作交接,该培训机构未向小芳支付其2021年11月份的工资。多次协商未果后,小芳向赣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培训机构向其支付拖欠的2021年11月份工资,以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培训机构认为他们并非故意拖欠小芳2021年11月份工资,而是由于她突然提出离职,导致机构学员流失,给培训机构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培训机构正在对相关损失进行核算,准备就该损失向申请人追偿,因此暂未发放其2021年11月份工资。对于小芳所说的于2020年9月5日入职工作的时间他们也不予认可。
小芳的法律援助律师认为,首先,小芳为证明其2020年9月5日入职,提供了其2020年10月21日起陆续由培训机构通过李某某账户向小芳发放工资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而李某某为培训机构的财务工作人员,且机构未对由李某某账户连续多月固定为小芳转账的情况进行合理解释,因此,小芳于2020年9月5日入职的主张依法应予认可。其次,培训机构辩称其拖欠工资的原因,是由于小芳突然提出离职,导致培训机构学员流失,给培训机构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对于这个意见,可以另行起诉,与本案无关,小芳要求机构支付拖欠工资的仲裁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最后,小芳主张机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也应予支持,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劳动者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经赣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裁决由该培训机构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芳支付2021年11月份的工资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