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义县有网友在问政赣州平台发帖咨询,她是某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目前已怀孕,想咨询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女职工孕产假待遇有哪些,是否与在编人员相同。
对此,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答复说,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女职工孕产假待遇主要从产假天数、生育津贴和其他权益保障三个方面来看。
产假天数: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在这些方面,临聘人员和在编人员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产假天数并无差异。
生育津贴:对于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未参加生育保险,则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一标准适用于全体女职工,无论临聘还是在编。不过,部分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可能存在特殊规定,比如有的地区规定这类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按原标准由单位发放。而临聘人员只要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就按上述生育津贴标准领取;若单位未缴纳,单位需承担支付责任。待遇标准确定依据:在编人员若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产假工资按原工资标准发放,通常与财政拨款相关,工资构成相对稳定。临聘人员生育津贴则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的公式计算。若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临聘人员由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其他权益保障: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确保其职业稳定性;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扣发工资;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且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这些权益保障同样平等适用于临聘人员和在编人员。
综上所述,产假天数和权益保障方面,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女职工与在编人员基本一致;生育津贴待遇在遵循统一法规基础上,部分在编人员因单位性质有特殊政策,临聘人员按生育保险缴纳情况享受相应待遇。(记者曾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