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31日,杨某到宁都县城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后忘记退出银行卡便离开。被告人万某上前取钱时发现杨某遗留的银行卡,便通过ATM机直接从该银行卡内取出5000元。万某取款后行至县城翠微广场将该银行卡丢弃在垃圾桶内。同年2月14日,被告人万某到宁都县公安局自首,并退还5000元赃款。因万某患有疾病,未能执行逮捕。日前,万某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万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经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