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钟清兰 通讯员袁观连生 宋嘉华)日前,由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某犯贩卖“假毒品案”,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据介绍,2019年3月1日,被告人罗某通过微信联系吸毒人员谢某,两人商定由罗某将冰毒从南昌送到于都,然后谢某以230元每克的价格从罗某处购买冰毒。2019年3月4日,被告人罗某在南昌从一男子手中以17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了75克冰毒疑似物。罗某携带该冰毒疑似物来到于都后,叫谢某出来交易。谢某感到害怕,遂将这一情况向公安部门报案。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罗某携带“毒品”在某宾馆与谢某交易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罗某带来的两包毒品疑似物,其中一包净重48.26克,一包净重22.09克(辅料)。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两包毒品疑似物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
于都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罗某以营利为目的,将假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当作真冰毒进行贩卖,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将假毒品当做真毒品进行贩卖,属于认识错误,但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在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承办检察官表示,虽然达不到贩卖真毒品的危害后果,但客观上实施了贩卖行为,社会危害性仍然存在,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