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雷勉励
“遗嘱”在较多人的观念里是一个很“晦气”的事物。可实际生活中,一旦被继承人死亡,生前未立遗嘱,继承人之间就遗产问题闹得不可开交。继承案件开庭时常常是各种互撕、亲人反目,最后也许就是收到一纸判决,但亲情早已消逝。
如今,随着类似继承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经历疫情之后,大部分人越来越意识到遗嘱的重要性。但是,遗嘱究竟该如何立呢?什么形式的遗嘱最为有效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条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各种遗嘱形式的法定要件,并且明确了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范围,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等人并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同时规定了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订立遗嘱更为便捷,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遗嘱方式。最重要的变化是,《民法典》此次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充分尊重了立遗嘱人的生前遗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