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党和苏维埃政府十分重视妇女的翻身解放,实行婚姻自由。党和苏维埃政府带领广大妇女,向落后野蛮的封建婚姻制度发起了猛烈冲击,提出了“实行婚姻自由”“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反对带童养媳”“反对蓄婢纳妾”等口号,受到苏区妇女的热烈拥护。
1931年9月14日,湘赣边苏区各县妇女联合会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指出:“婚姻不自由是妇女群众最痛苦的一件事,但这是由于旧社会制度政治上、经济上之不平等。如果目前不积极参加革命斗争,争取苏维埃政权胜利,取得政治上、经济上的真正平等,而幻想婚姻自由、妇女大解放是绝对错误的。对于婚姻问题应保障实现苏维埃政府男女结婚离婚自由(由苏维埃公布婚姻条例),废除买卖式的婚姻制度,废除童养媳制,并深入群众中去详细解释婚姻自由的真实意义。”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的民主进步的婚姻法规。从此,苏区妇女在婚姻制度上获得了解放。
1931年12月,在各根据地颁布婚姻条例、作出婚姻方面规定的基础上,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签署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正式颁布实行。这部条例体现了工农革命对几千年封建宗法婚姻观的彻底否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该《婚姻条例》分为总则、结婚、离婚、离婚后小孩的抚养、离婚后男女财产的处理、未结婚登记所生小孩的抚养及附则7章,共23条。它根据《宪法大纲》的有关规定, 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两大原则,明确规定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一夫多妻等。《红色中华》报在1931年12月18日第四版刊登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内容。
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第二条强调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其他各条也多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作了相应规定。
《婚姻条例》着重于对妇女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离婚后妇女的保护上。《婚姻条例》依据婚姻自由和保护妇女的宪法精神,规定离婚后子女归男方抚养,若女方愿意抚养,则男方负责子女生活费的三分之一,直至16岁;男女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公共债务,归男子负责结偿;离婚后,女方如未再行结婚,男子须维持其生活,或代种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
毛泽东曾在《寻乌调查》中指出:“十个离婚案子,女子提出来的占九个,男子提出来的不过一个。”这表明,妇女在婚姻问题上逐步独立起来,充分享有了自主权,并在婚姻问题上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勇于摆脱不合理的封建包办婚姻。
《婚姻条例》不仅彻底否定了过去几千年传统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废除了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一夫多妻,而且开创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先河。
但《婚姻条例》是否真正执行落实到位?这可少不了各地妇女部的调查和建议。
1933年,湘赣苏区妇女与男子一样获得了土地革命的胜利果实。生活改善了,但在婚姻方面的权益保障还不够。有的妇女离婚后,其财产、土地、房屋(折价)仍不能带走,前夫要将这些留给后娶的老婆;童养媳到列宁小学读书的不少,但有的还受婆婆虐待。
湘赣省委妇女部了解这些情况后,向改善委员会提出取消童养媳制度和允许童养媳离婚及保障妇女婚姻方面权益等建议。
在颁布《婚姻条例》后,妇女部还调查了《婚姻条例》的执行程度,了解到党内一些同志有封建残余思想,曲解《婚姻条例》,阻碍《婚姻条例》的执行,对于《婚姻条例》偏重于保护妇女权利有很大的怀疑等情况后,及时向省委汇报。
在省委领导下,全区掀起了宣传婚姻条例的热潮,教育干部、群众切实执行婚姻条例,解决妇女的切身问题,保障妇女权益,同时对婚姻条例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1934年1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苏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对《婚姻条例》实施两年来的情况总结说:“两年来,在一切苏维埃管辖区域实行了这一法令,这婚姻制度的实行使苏维埃取得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广大群众不但在政治上、经济上得到解放,而且在男女关系上也得到解放。”
经过两年的实践,根据中央苏区实行《婚姻条例》后的实际情况和经验,在经过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中央苏维埃政府对《婚姻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的婚姻法除承袭了条例的基本精神外,增加了承认事实婚姻、保护红军战士婚姻、禁止虐待抛弃私生子等内容,并对条例的一些条款内容作了更严密、恰当的修改,使之更切合苏区社会生活的实际,更加人性化。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苏维埃政权下新的婚姻制度的确立,对旧的婚姻制度进行了一次彻底革命。